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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谦三国际专利事务所的商标以地图为背景,在这张地图中,表示了1991年登记的发明专利数量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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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注册之后,不仅要妥善进行管理和维持,如何有效利用也是非常重要的。从实际业务的观点而论,有必要按下述项目进行权利维持管理。以下,逐一进行简单介绍。
※案件情况不同,实际费用也不同。提供详细的报价服务,请随时咨询。


外观设计的维持

要维持外观设计权,必须向专利厅缴纳年费。外观设计权的单件年费和鄙所的代理费如下。


印花费(官费)第1年至第3年8,500日元/年
 第4年至第10年16,900日元/年
 第11年至第20年33,800日元/年
 
 
代理费第1年至第3年22,000日元/年
(此为3年总额,一次付清)
 第4年至第10年9,000日元(办理1次手续的费用)
 第11年至第20年10,000日元(办理1次手续的费用)
 
 
 

* 上述为外国对日的委托费用。



实施权

外观设计的实施权是指外观设计权人等通过非转让的方式授权他人实施相关外观设计的制度。
实施权包括专用实施权和通常实施权两种。
専专用实施权是指获得实施权者可独占排他地实施相关外观设计以及类似外观设计的权利。授受专用实施权,必须在专利厅进行注册(注册是“效力发生要件”)。
与此相对,通常实施权虽然也是授权实施外观设计以及类似外观设计的权利,但并无独占排他的特权。换言之,经权利人许可,可获得合法实施者的地位,避免侵权纠纷。通常实施权不需要在专利厅注册。但是,在因转让,外观设计权利人变更的情况下,要想抵抗新权利人等,则必须进行注册(注册是“第三者对抗要件”)。



权利的转移

外观设计权的转移是指外观设计权的内容保持不变,而权利主体变更。
想通过转让等方式向他人转移外观设计权时,必须在专利厅办理“外观设计权的转移注册申请”手续。转移大体分为2种,“一般承继”和“特定承继”。 合并和继承是代表性的“一般承继”,转让属于“特定承继”。关于作为利用外观设计权的代表形态的“通过转让的转移”,以下进行说明。

外观设计权的转让

法律规定,为了明确权利关系,通过转让转移权利时必须进行注册,否则视为无效。
委托鄙所代办“通过转让转移外观设计权的注册申请”时,原则上需要客户提示由转让人盖印或者签名的转让证书和转让人、受转让人双方的委托书。(我们可提供手续必备资料的样本,请咨询)

 通过转让转移外观设计权的注册申请费【外观设计1件】
 
印花费(官费) 9,000日元
代理费 65,000日元(含税)
 
 

* 上述为外国对日的委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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