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后的各项手续
发明专利权的维持
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有效期限可延长的最长25年),为了维持专利权应当缴纳年费。未按时缴纳年费但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其年费以及同额附加费的,可以维持专利权。
专利费・年费的减免延缓制度
被监护人或者经济确有困难的法人、特别法承认(大学等)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专利费的减免或延缓缴纳。
专利费等的自动缴纳制度
根据预设帐号或银行帐号汇付制度,第4年度以后的年费以年为单位自动提取。该制度的利用应当由权利人的提出。

权利的许可
(1) 专用实施权(专利法第77条)
专用实施权是,专用实施权人在以设定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独占实施该专利发明的权利。
专用实施权的优点在于,除获得许可收入外,还可以对随意实施该专利发明的第三人主张侵权。
发生专利法上所称的专用实施权的效力,应当到专利局办理登记。
有关专用实施权的登记事宜,如有疑问或者需要委托,敬请联系本所。
(2) 普通实施权(专利法第78条)
普通实施权是可以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
由于未赋予独占实施权,因此具有许可多数人实施其专利发明的优点。普通实施权人与专用实施权人不同,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停止请求或损害赔偿请求。

权利的转移
(1) 因转让发生的转移
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没有实施计划或实施可能性时,可以将其权利出售、转让。
转让的优点在于,可以获得比一般的许可更高的出售价格、可处理・管理不必要的专利或者防止年费的支出。
转让通过在专利局登记而发生效力。如对所需资料等事宜有疑问,敬请联系本所。
(2) 因合并・继承发生的转移
因企业合并・改组或继承而发生权利变动时,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第三人可以通过查看专利登记簿来掌握权利人,因此应当使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一致。
如对所需资料等事宜有疑问,敬请联系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