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
保护对象(实用新型法第1条、第2条)
保护对象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
所谓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维活动的创造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与发明不同,必须有说明书附图。
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缴纳专利费(第1年度至第3年度份)。

无审查制度
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可实现权利早期化。只进行初步审查以及如下基本要件的审查。
- 是否属于保护对象
- 有无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 是否满足说明书等的记载要件以及申请的单一性
- 是否记载有申请文件的必要事项、没有明显的缺陷

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法第14条以下)
实用新型专利权通过登记产生。有效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授权的实用新型,可以排除侵害人。
与发明专利权相同,从公共利益的观点出发,政策上限制其以产业发展为目的,并与他人进行权利调整时也受一定限制

基于实用新型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第46条之2)
在实用新型授权后的一定期间内可进行发明专利申请。此时,应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权利行使中的留意事项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的提示义务(实用新型法第29条、第12条)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侵权嫌疑人提出警告时,应出具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当事人需要判断其权利的有效性。然而,判断有效性并不容易,因而作为客观材料,可以要求专利局做出被疑侵害者技术评价书。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限定为一定的范围内。

有关权利的有效性,如许专业人士的判断,敬请联系本所。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实用新型法第29条之3)
权利行使后,当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时,除能证明已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以外,权利者应当向受损害方给予赔偿。
